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设住房: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无宅基地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修建住房的(多子女家庭 其中一个子女必须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
(三)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移新建或者因政策性搬迁需要新建住房的;
(六)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七)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宅基地选址要求、用地面积标准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或者因扶贫搬迁等原因已经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农村宅基地安置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独生子女家庭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来源:永定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永定区治违办
编辑:全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