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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答
2020-04-28 20:19:19 字号: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并组织实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内容有哪些?

《条例》总共七章六十四条,具体有: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三、《条例》出台的目的?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四、《条例》适用的范围是哪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五、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合法的?

一是要有工资约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发放形式合法。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已实物或者有价证劵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工资发放合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工资。

四是发放周期合法。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五是发放时间合法。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六、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是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是实行专户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是落实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四是实行代发制。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五是落实保证金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六是设立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知相关事项。

七、当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后,工资清偿有哪些规定?

一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追偿。

二是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八、工程建设领域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特别规定有哪些?

一是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是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五是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六是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九、各级政府、各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职责有哪些?

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十、监督检查职责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各部门对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用人单位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处罚: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七)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九)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十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十四)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十七)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二、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如何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来源:红网永定站

编辑:全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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